2.4 责任能力评定 完全责任能力137例(18.74%),限制责任能力96例(13.13%),无责任能力217例(29.69%)。无性防卫能力88例(12.04%)。伤残评定与诱因直接相关155例(21.20%),伤残评定与诱因无直接相关5例(0.68%),其他33例(4.51%)。
3 讨论
本组案例特点是,以男性、低年龄(≤40 a558例,占76.33%)、农民(459例,62.79%)、低文化程度(初中、小学、文盲562例,76.89%)、已婚者(469例,64.16%)居多,但2004年未婚者比例明显上升。提示违法行为可能与文化、职业、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关。
本组伤残评定居首位(160例,21.89%),2004年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多,其他依次为凶杀、性犯罪和伤害案。本组性犯罪的受害者大多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,反映出精神病患者的有效监护和性自卫能力需进一步加强。
本调查发现,被鉴定者精神分裂症占第一位(269例,36.80%),其他为精神发育迟滞(127例,17.37%)、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(109例,14.91%)、正常(72例,9.85%)、应激障碍(51例,6.98%)。而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案又居多,其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,所以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、有效的治疗和监护,是减少精神残疾、维护社会安定、减轻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和促进精神康复的重要措施。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,多与幻觉、妄想、情感不适切,以 及怪异思维有关[1]。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发生忽然、残忍,随机性强,作案后常滞留现场,所以通常不难于正常人识别。
本调查责任能力认定中,无责任能力者217例(24.21%),完全责任能力者137例(14.64%),限制责任能力者96例(10.40%);无性防卫能力者88例(9.30%)。发病与诱因直接相关者占155例(20.52%)。近年来,有较多的研究显示,暴力攻击行为与神经生物学,以及基因方面的改变有关[2,3],有可能为今后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监护提供帮助。
本组资料显示出近2 a河南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,提示今后应加强对民事案件、精神损伤程度、精神病患者作案规律和责任能力评定的研究。
[1] Hodgins S. Violence in the severely menthlly ill[J]. Arch Gen psychiatry,1994,51:71
[2] 姚莉华,杨德兰.暴力行为的神经生物学研究进展[J].国外医学・精神病学分册,2004,31:208

